市场建设:全国统一资本要素市场建设中的金融属地治理协调机制

📅 10-02 14:21 📰 研报·金融市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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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研究》2026.09 VOL.172
Market Construction
市场建设
全国统一资本要素市场建设中的金融属地
治理协调机制
冯果
摘  要  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深入推进,资本要素跨区域流动更加活跃,金融市场的全国性
联系持续深化。金融属地治理是我国金融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属地信息获取、风险监测预警、风
险处置和资源协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随着金融业务和风险传导的跨区域特征增强,执行
尺度一致、 跨区域监管和风险处置协作面临更高要求。 本文从央地职责衔接、 统一执行标准、 监管协同、
金融司法协调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方面,分析全国统一资本要素市场建设对金融属地治理提出
的新要求与完善空间。研究认为,应在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地方属地责任的基
础上,依托金融法治建设,健全权责一致、协同高效的金融治理机制,更好地服务全国统一资本要素
市场建设。
关键词  金融属地治理  全国统一资本要素市场  监管协同  权责一致  要素市场化配置
冯果, 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院长,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 我 国 资 本 市 场 制 度 型 开 放 的 法 律 体 系 构 建 研 究 ”(22&ZD204 ) 、 武汉大学数智研究院资助课题 “数智治理现代
化 研 究 ”(WDSZTD2024A01 )的 阶 段 性 成 果 。
1 俞颖 等(2017)运 用1978—2014年省级面板数据, 考察区域金融差异的演进路径与形成机理。
一、引言
2022 年 3 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提
出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加快发展统
一的资本市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构
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作出进一步部署, 2025
年 7 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明确纵
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五统一、一
开放”的基本要求。在这一进程中,资本
要素市场的规则统一、监管协同和基础设
施互联互通持续推进,金融市场的全国性
联系不断加深。既有研究多沿这些维度阐
释统一资本要素市场的建设路径,对治理
协调的关注相对有限。俞颖 等(2017)实
证表明,区域金融发展长期存在差异,金
融资源的跨区域配置受多种因素影响 1。这
提示我们,资本要素的跨区域高效配置,
与金融治理的协调程度密切相关。
在党中央对金融工作集中统一领导
下,我国形成了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统一监
管与地方履行属地责任相结合的金融治理
格局。地方承担属地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
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等职责,在风险早期识
别、信息获取和行政资源协调等方面发挥
重要作用。同时,随着金融业务跨区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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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果  |  全国统一资本要素市场建设中的金融属地治理协调机制
营程度不断提高,以行政辖区为基本单元
的部分监管安排面临新的协调要求,央地
职责衔接和跨区域监管协同的重要性更凸
显。学界对此已有讨论:冯辉( 2021)主
张以“央地协同治理”为理念完善地方金
融监管法治,强调协同治理及其法治化对
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的重要意义 1。刘志伟
(2025)则从解释论上梳理监管执法职责属
地化的内在逻辑,提出“功能性”与“地
域性” “风险性”相结合的原则,并建议常
规执法与风险处置应差别化配置 2。
上述研究从不同侧面呈现金融治理中
央地关系的复杂面貌,但仍可进一步聚焦
一个更具体的问题:随着金融活动越来越
多地突破行政辖区边界,如何在坚持中央
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中央统筹
协调优势与地方属地治理的信息和执行优
势。金融治理中的央地关系不同于一般行
政事务的央地分工,涉及资本要素跨区域
流动、金融风险跨区域传导、投资者权益
保护等特殊法益,对执行尺度一致和央地
协同的要求更高。同时应当看到,金融属
地治理具有坚实的现实基础,问题的关键
不在于属地治理“要不要” ,而在于如何在
发挥其功能优势的同时,加强跨区域金融
活动治理的协调。
基于此 ,本文从金融法治视角研究
全国统一资本要素市场建设对金融属地治
理提出的新要求,围绕规则执行、资源配
置、监管协同、金融司法和基础设施等方
面分析完善空间,并在现行金融治理框架
1  冯 辉(2021) 系统 梳 理 监管立法权 分 配 、 监管 权责分 配 、 问题 金 融组 织处 置、 金 融 监管公 共产品 供给四个层面
的 “央地失衡” , 并主张 以 “央地协同治理” 为理念 重构地 方金 融 监管法治。
2  刘 志 伟(2025 )提 出 属 地 化 的 逻 辑 是“ 监 管 执 法 职 责 分 化 的‘ 功 能 性 ’与 从 事 金 融 业 务 的 组 织 或 机 构 的‘ 地 域
性’ ‘风险 性’ 相结合” 。
内探讨通过法治建设增强央地协同的具体
路径。
二、金融属地治理的规则基础与协同
要求
金融属地治理并非地方自主创设的治
理模式,而是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金
融风险防范处置责任划分与地方实践共同
塑造的结果。理解其功能定位,既需要回
溯属地治理的规则基础与功能优势,也需
要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背景下分析其
面临的新的协同要求。
(一)金融属地治理的规则基础与功能
优势
金融属地治理的形成,源于金融管理
体制的演进、金融风险属地责任的压实和
地方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具有
充分的现实合理性。
一是一是金融管理体制的演进。我国金融
监管以中央统一监管为主,地方依法承担
属地职责, 这一格局经历了逐步演进的过程:
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地方政府开始更
多参与属地金融风险处置; 2017 年全国金
融工作会议明确 “压实地方金融监管责任” ,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
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7+4”监
管职责逐步确立;2023 年《党和国家机构
改革方案》进一步提出建立以中央金融管
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
体制,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管理机构专司
监管职责。这一分工意在实现中央权威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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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与地方信息优势的功能互补,二者衔接
水平直接决定金融治理整体效能。
二是二是金融风险属地责任的压实。金融风
险具有跨区域外溢性,我国金融风险防范处
置强调压实地方属地责任,旨在发挥地方政
府距离风险源最近、信息获取最为及时、行
政资源调配最为直接的比较优势。实践中,
地方政府在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化解、非法金
融活动打击、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承
担大量基础性工作,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
融风险的底线提供重要支撑。同时,风险处
置涉及的法律授权、政策工具和资源保障仍
在完善过程中,属地责任与相应权能、手段
的匹配程度, 直接影响属地治理的实际效能,
也是健全权责一致的金融风险处置责任机制
需要研究的问题。
三是三是地方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的现实需
要。金融资源的可得性直接关系辖区企业
融资和区域经济发展,地方政府普遍重视
金融业发展和金融生态建设,通过改善营
商环境、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支持金融机
构在本地展业等方式增强区域金融服务能
力。这在总体上有利于金融更好地服务实
体经济;在具体操作中,如何处理支持区
域发展的需求与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之间
的关系,避免不当行政干预,则需要更加
明确的规范。
总体来看,上述三方面因素使金融属
地治理具有坚实的功能基础:地方在属地
信息获取、风险排查监测、行政资源和社
会资源协调、风险早期识别与处置等方面
具有独特优势,其实践探索也为部分金融
改革试点提供了条件。
(二)金融管理体制改革与统一金融市
场建设的重要进展
分析金融属地治理面临的新要求,需
要以近年来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进展
为前提。 2023 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
案》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中央金融工作
委员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中央
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加强,中
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更加明确,地方
党委金融委员会、金融工作委员会相继设
立,央地监管协同的组织基础明显增强。
同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加快建设金融
强国,要求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
监管,强化五类监管,加快金融重点领域
立法。
金融市场基础规则的统一程度同步
提高 。债券市场方面 ,人民银行会同有
关部门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
则、健全违约处置机制、规范信用评级行
业,2020 年人民银行、证监会同意银行间
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
开展互联互通合作。 2021 年起实施动产和
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租赁、保理等已纳入全国统一登记系统。
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持续推进,上海金融
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渝金融法院相继
设立,统一法律适用机制不断完善。 2024
年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将影响要
素自由流动的政策措施纳入审查范围。这
些进展表明,全国统一资本要素市场建设
已具备较好的规则基础,后续完善应当立
足既有改革成果,在现行金融治理框架内
推进。
(三)金融活动跨区域发展提出的新
课题
随着金融业务跨区域经营程度不断提
高,机构注册地、业务发生地、风险承担
地在空间上可能发生分离,以行政辖区为
基本治理单元的既有做法,面临三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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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课题。
一是一是规则统一实施的要求更高。资本
要素市场涉及跨区域的资本流动、全国性
的价格信号与统一的风险定价机制,其规
则需要在全国范围内一体适用。当金融业
务跨越多个行政辖区时,不同地区在规范
性文件、执法口径、监管指引等具体执行
层面的差异,会直接影响市场主体对适用
效果的预期。 二是二是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要求
更高。统一大市场的核心要义是破除要素
流动壁垒,实现资本要素跨区域自由、公
平、高效配置,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
决定性作用。资本要素天然具有跨区域流
动配置的属性,债券发行与交易、跨区域
信贷、股权投资等活动日益在全国范围内
展开,这要求各地涉及资本要素配置的规
定尽可能减少对跨区域市场化配置的摩
擦。三是三是 跨区域风险协同防控的要求更
高。资本市场具有跨区域传导、系统性联
动的风险特征,要求全国一体的风险防控。
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表明,在高度关联
的现代金融体系中,局部风险可能沿市场
链条跨区域传导。当风险的产生源、传导
路径与影响范围跨越多个行政辖区时,单
一辖区的风险监测和处置难以覆盖风险全
貌,需要加强跨区域风险信息共享、联合
研判和处置协作,使责任配置与风险分布
更好对应。
上述三方面课题相互关联:执行尺度
的一致是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前提,要素跨
区域配置又使风险协同防控更为重要。三
者共同指向一个方向,即更好地协调跨区
域金融活动的治理。属地治理的功能优势
并不因协调要求而减损,关键在于以法治
明确其职责边界与协作程序,使其在统一
市场中充分发挥。
三、全国统一资本要素市场建设对金
融属地治理提出的新要求
从金融市场运行实践看 ,全国统一
资本要素市场建设对金融属地治理的新要
求,集中体现在规则执行、资源配置、监
管机制、金融司法四方面,覆盖资本要素
从进入市场到纠纷解决的全过程。
(一)规则执行:提高跨区域一致性
国家层面统一的金融法律、行政法规
与部门规章,在各地具体执行中仍存在一
定的尺度差异。随着资本要素跨区域流动
更加频繁,缩小各地执行尺度差异,成为
统一资本要素市场建设的基础要求。
从执行环节看,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
层面。一是一是具体执行尺度的差异。同一项
全国性规则在不同地区的执行标准、程序
要求和裁量基准可能存在不同,这既与各
地金融业态结构、执法资源和专业能力的
差异有关,也与部分规则本身较为原则、
缺乏统一的执行细则有关。 二是二是地方规范
性文件的尺度差异。各地针对地方金融组
织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在准入门槛、监管
强度、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随着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规则由中央统一制
定的体制逐步确立,此类差异趋于收敛,
存量规则的清理衔接仍需要一个过程。
从市场运行看,规则的价值不仅取决
于文本的合理性,更取决于适用的可预期
性与一致性。当同样的规则在不同地区产
生不同适用效果时,市场主体需要对各地
实际执行尺度分别作出评估,这会增加跨
区域展业和投融资的合规成本。以区域性
股权市场为例,全国 35 家区域性股权市场
均依据《证券法》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
理试行办法》及配套规则运行,但在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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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标准、挂牌条件、信息披露等方面仍
存在一定差异。近年来,证监会会同有关部
门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建设“专
精特新”专板,健全与全国性证券市场的合
作衔接机制,规则统一性明显提高;各市场
业务规则的一致性仍有提升空间。
(二)资源配置:降低跨区域摩擦
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要求资金能够
按照市场效率原则跨区域流动。实践中,
部分与财政资金、政府事务相关的做法带
有一定的属地考量,客观上可能增加资本
跨区域配置的摩擦,值得在统一市场建设
中予以关注。
财政性资金存放是一个具体的观察
点。部分地方在财政性资金、社会保险基
金的竞争性存放中建立“以绩定存”机制,
将存放额度与金融机构服务本地经济情况
等综合评价挂钩。此类做法有提高财政资
金使用效益、引导金融支持地方发展的现
实考虑,也多在公开、竞争的程序下运行;
从全国统一资本要素市场的角度看,如何
在实现上述目标的同时,避免对信贷资源
跨区域市场化配置形成相对低效的导向,
仍需统一规范。
跨区域展业环节也存在类似情况。以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为例, 《地方政府债券发
行管理办法》确立按“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组建承销团的要求,同时赋予地方财
政部门合理确定承销团成员数量和选择方
式的裁量空间,实践中各地组建承销团的
具体标准和程序存在一定差异。异地金融
机构在部分地区展业时,可能还需适应当
地的一些具体要求,相应增加合规成本。
细化统一的操作标准、提高承销团组建的
透明度,有助于在保障地方合理诉求的同
时减少异地机构的适应成本。
总体而言,上述差异会增加资本跨区
域配置的显性和隐性成本。减少此类差异,
使资金能够更充分地按照市场信号跨区域
流动,是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资本配置
优势的应有之义。
(三)监管机制:提高跨区域监管协同
金融业务跨区域经营,使注册地监管
与业务发生地监管、机构监管与行为监管
的衔接问题更加突出。加强跨区域监管协
作,是全国统一资本要素市场建设对金融
属地治理更为重要的要求。
一是一是注册地与业务发生地、风险承担
地的空间分离更普遍。随着金融业务线上
化发展,机构注册于一地、业务覆盖全国
的经营形态日益常见,投资者所在地与机
构所在地分离,风险承担地与监管资源所
在地不完全对应。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
治的实践表明,对跨区域线上业务,单一
辖区难以完整掌握业务全貌和风险状况;
此后出台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规
则,要求地方法人银行立足本地经营、原
则上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
务,正是针对这一问题的回应。跨区域业
务形态与属地监管单元的适配,仍需在实
践中持续完善。
二是二是监管标准执行差异可能产生套利
空间。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等
地方金融组织业态,此前在各地的准入门
槛、杠杆倍数、合规要求上存在一定落差,
个别市场主体存在向监管要求相对宽松地
区迁移注册的现象。2023 年, 机构改革后,
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
地方金融监管体制逐步建立,地方金融组
织监管规则的统一性明显提高。下一步的
重点在于执行环节:缩小各地执行尺度差
异,加强对跨区域迁移注册、变相展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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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监测识别,压缩利用执行差异进行
监管套利的空间。
三是三是跨区域监管信息共享和联合研判
仍需加强。例如,对跨省开展的消费信贷
等业务,不同地区对同一主体风险状况的
研判可能存在差异,需要依托统一的监管
数据标准和常态化的会商机制加以弥合。
央地之间的监管信息衔接、对重大风险线
索的联合核查、跨区域风险处置中的职责
分工等,也需要更加明确的程序规定。
(四)金融司法:统一裁判尺度
司法裁判为资本要素跨区域交易提供
最终的法律预期。随着债券违约、证券虚
假陈述、担保纠纷等金融案件的跨区域特
征增强,裁判尺度的统一和可预期对统一
资本要素市场的意义更加突出。
从裁判尺度看,金融案件专业性强、
新类型问题多,不同地区法院在金融合同
效力认定、中介机构过错责任判定、虚假
陈述损失计算等问题上仍存在一定的尺度
差异。以债券虚假陈述纠纷为例,各地法
院在因果关系认定、损失计算方法、中介
机构责任比例等问题上的把握不尽一致。
裁判尺度差异会增加市场主体跨区域交易
的预期成本,也不利于投资者获得平等保
护,需要通过统一法律适用机制持续弥合。
同时应当看到,近年来金融审判专业化
和统一裁判尺度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上海金
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渝金融法院相继
设立,其中成渝金融法院实行跨省域管辖,
为跨区域金融案件审判积累了重要经验;最
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
件座谈会纪要》 ,出台新的证券虚假陈述司
法解释并取消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的前置程
序,建立类案检索和统一法律适用机制,金
融裁判尺度的统一性明显增强。
在此基础上,跨区域金融案件的管辖
协调与执行协作、裁判尺度的更大范围统
一,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四、完善金融属地治理协同机制
回应前文分析的新要求,不需要重起
炉灶,而可在现行金融治理框架内,立足
既有改革成果,坚持正确的治理导向,明
确基本的法治原则,从职责衔接、规则执
行、监管协同、司法协作和基础设施等方
面持续完善。
(一)坚持全国一盘棋,统筹统一市场
建设与属地责任落实
全国统一资本要素市场建设与地方履
行属地责任并不矛盾。属地风险防控在特
定发展阶段有效守住了区域金融稳定底线;
在资本要素市场跨区域高度关联的新阶
段,属地责任的落实更需要放在全国一盘
棋中统筹把握,既守住属地风险底线,又
服务于全国统一市场的整体秩序。
把握好这一关系,关键在于统一规则、
分工负责、加强协同和提高跨区域风险防控
能力。在此基础上,地方金融治理的评价可
以更多元,既关注属地风险状况,也关注统
一市场规则的执行情况和市场主体享有的公
平竞争条件。地方在作出涉及资本要素配置
的决策时统筹考虑其对全国市场的影响,是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内在要求。
地方金融治理的活力与全国市场的统
一并非此消彼长。可持续的地方金融发展,
建立在统一、 公平、 透明的全国性环境之上;
放松监管标准换取的短期资源流入,往往
伴随风险积聚的长期成本。
(二)统一规范、 权责一致、 监管协同、
统筹安全的法治原则
上述导向要落到可操作的规则上,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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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建设
要遵循以下法治原则。
一是一是统一规范原则。金融规则具有很
强的全国性,凡涉及资本要素跨区域流动、
投资者权利平等保护、金融风险跨区域防
范的基础性事项,规则制定权应集中于中
央;地方规范性文件和执法口径不得与上
位法相抵触,不得设置妨碍要素自由流动
的不当条件。鉴于金融领域规则差异容易
引发套利,统一规范不仅要求形式上“不
抵触” ,还要求执行效果上一致。二是二是权责
一致原则。以立法方式清晰界定央地金融
治理职责边界,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风险
处置的法定范围,使责任配置与相应的权
能、工具和资源相匹配,实现激励约束相
容。对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职责衔接地带,
应通过立法和规则细化加以明确,减少实
践中的不确定性,既为地方履职提供明确
依据,也保护地方的合法治理空间。 三是三是
监管协同原则。央地之间、地区之间、部
门之间的协同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关键。
监管协同要求信息充分共享、标准相互衔
接、行动彼此配合,使同类金融业务在不
同地区适用一致的监管要求, 市场主体在不
同区域从事同类金融活动时承担对等的成
本、享有平等的准入、融资、交易和权利
救济条件。协同不仅是工作方式问题,还
应通过法定程序加以固化,形成稳定预期。
四是四是统筹安全原则。统筹发展和安全,要
求风险防控与风险的传导特征相适应,坚
持风险共治。任何辖区的风险处置行为都
可能对相邻地区乃至全国金融体系产生外
溢影响,风险处置决策既要考虑本辖区风
险敞口,也要评估对外部区域的潜在影响。
对于传导范围超出单一辖区的风险,应通
过中央统筹、地方负责、跨区域协同加以
应对。
(三)完善路径:在既有改革基础上加
强协同
立足前述治理导向与法治原则,可从
以下五方面,在既有改革方向上持续完善。
1. 细化央地金融治理职责衔接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金融
法,2026年 6 月金融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
常委会初次审议。金融法立法是推动成熟金
融治理经验法治化、制度化的重要契机,也
为细化央地金融治理职责衔接提供了载体。
一是一是明确中央事权。全国资本要素市场基础
性交易规则、跨区域金融业务监管、全国性
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系统性风险防控等事项
由中央统一负责, 资本要素市场的准入条件、
交易规则、信息披露标准、结算清算规则、
投资者保护基准等宜由中央统一制定。二是二是
细化地方职责。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地方
在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区域金融风险防范处
置、属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职责
范围和履职方式,落实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
管理机构专司监管职责的改革要求。三是三是健
全职责清单和衔接程序。以清单方式列明央
地职责分工和衔接程序,明确不得实施限制
资金合理流动、对异地主体设置歧视性条件
等妨碍统一市场的行为,并明确督促落实的
责任。当前央地金融职责配置主要依据政策
文件与部门规章,通过金融法及配套立法提
升其法律层级,有助于形成更加稳定的法律
预期。
2. 减少统一规则的执行尺度差异
依托《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常态化推
进金融领域公平竞争审查与规范性文件清
理。首先首先,清理存量规则。系统梳理各地涉
及资本要素市场准入、投融资、资产处置和
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对实质上
构成资本跨区域流动障碍的条款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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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果  |  全国统一资本要素市场建设中的金融属地治理协调机制
并定期开展动态审查。其次其次,完善增量规则
的审查衔接。地方出台涉金融规范性文件,
应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备案审查程序,
关键在于审查标准明确、可操作,审查结果
具有约束力。最后最后,持续推进重点领域规则
统一。在债券市场、供应链金融、动产融资
等领域继续统一市场规则、细化执行标准,
减少各地执行尺度的差异。
3. 加强跨区域金融监管协作
①落实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
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的要求,统一
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标准。落实到跨区域
场景,一方面,同样的金融业务无论由注
册在何地的机构经营,都应适用同样的监
管规则;另一方面,监管应穿透形式上的
属地安排,识别业务的实质风险归属与投
资者保护责任主体。 ②细化跨区域监管协
同的具体程序。2023 年机构改革后,央地
监管协同的组织基础明显增强,协同的程
序化水平仍可提升。 一是一是推进跨区域金融
业务数据按统一标准归集共享,弥合信息
不对称这一协同的“第一道门槛” ; 二是二是
对跨区域经营的重要金融机构与业务开展
常态化联合监管会商,使协同从“信息互
通”走向“行动协调” ;三是三是明确跨区域
风险事件中各地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与处
置流程,使协同从“软约束”走向“硬程
序 ”;四是四是将统一市场规则执行情况、跨
区域协同配合情况纳入地方金融工作评
价,形成落实属地责任与服务全国大局并
重的导向。
4. 加强跨区域金融司法协作与裁判尺
度统一
① 统一金融类案裁判尺度 。在既有
类案检索和统一法律适用的基础上 ,用
好指导性案例 ,统一债券违约 、担保效
力、虚假陈述、金融债权清偿等资本市场
典型案件的裁判尺度。类案检索的约束性
可适当增强,法官不遵循类案检索确立的
裁判标准的,宜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
由。同时,可探索由专业金融审判组织对
新型、疑难、跨区域金融案件的法律适用
问题加强统一指导。 ②健全跨区域金融案
件的管辖与执行协作。对于涉及多个辖区
当事人、具有跨区域影响的金融案件,可
依法运用指定管辖、提级管辖等方式,发
挥专业化审判优势;同时完善金融案件裁
判文书公开和跨区域执行协作 。在既有
专门金融审判机构和跨省域管辖实践的基
础上 ,可研究优化金融专门审判机构布
局,或探索金融审判巡回机制,逐步实现
金融案件审判的专门化、专业化与跨区域
协调。
5. 深化金融基础设施和数据标准互联
互通
一是一是巩固拓展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
记成果。自 2021 年起,生产设备等动产
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租赁、保理等
已纳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
记公示系统;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尚
未纳入,专利权等质押另有专门登记制度,
可进一步加强不同登记系统之间的信息互
联、查询衔接和规则协调,统一登记、公
示与对抗效力标准。 二是二是推进金融数据标
准统一和依法共享。统一的金融征信、企
业信用、投融资数据共享,可以降低跨区
域资本要素交易的制度性成本与风控成
本。目前部分公共信用数据仍存在标准、
字段、更新频率和共享方式不一致等问题,
应加快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接口规范与
共享规则,推进数据依法有序共享。 三是三是
深化区域性市场与全国性市场的衔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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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研究》2026.09 VOL.172
Market Construction
市场建设
域性股权市场等地方金融基础设施 ,应
在统一规则下深化与全国性市场的合作衔
接,用好挂牌审核绿色通道等既有渠道,
增强区域性市场服务本地企业和对接全国
市场的功能。
金融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不仅是技术
问题, 更具有规则意义。 当资本要素的登记、
结算、交易、信息披露等核心环节获得全
国统一的平台支撑时,统一规则即嵌入基
础设施的底层架构,执行差异自然收窄。
五、结语
随着金融跨区域联动不断加深,在坚
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统一领导前提下,应
当以金融立法厘清央地金融权责,从规划
执行、监管协作、司法协调、基础设施互
联互通层面健全金融属地治理协同机制,
充分释放地方治理优势,为全国统一资本
要素市场建设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学术编辑:卢超群
参考文献
[1] 冯辉.地方金融的央地协同治理及其法治路径[J].法学家,2021(5):84-99.
[2] 刘志伟.金 融 监管执法职责属地 化的解释 论展开[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5,27(1):3-19.
[3] 俞颖,苏慧琨,李勇.区域金融差异演进 路径与机 理[J].中国工业经济,2017(4):74-93.
Coordination Mechanisms in Building a National Unified Market for Capital Factors
FENG Guo1,2
(1. Institute for Advanced Studies in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Wuhan University; 2. Law School,Wuhan University)
Abstract As the development of a national unified market advances, cross-regional flows of capital factor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active, accompanied by deeper nationwide integr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s. Territorial financial
governance constitute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China's financial governance framework and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in local information acquisition, risk monitoring and resolution, and resource coordination. Meanwhile, as
financial activities and risk transmission increasingly extend across regional boundaries, greater demands have been
placed on consistency in rule enforcement, cross-regional regulatory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in risk resolution.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new requirements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a national unified market for capital factors places
on territorial financial govern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coordination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responsibilities,
consistent implementation of unified rules, coordination in financial adjudication, and the interconnec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s. The analysis suggests that, while upholding the centralized and unified leadership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over financial work and ensuring the fulfillment of local responsibilities, China should further
improve a financial governance framework characterized by well-aligned powers and responsibilities and effective
coordination, underpinned by stronger financial rule of law, so as to better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a national
unified market for capital factors.
Keywords Territorial Financial Governance, National Unified Market for Capital Factors, Regulatory Coordination,
Alignment of Powers and Responsibilities, Market-based Allocation of Factors
JEL Classification G18 G28 K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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