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数据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构造、交易机制与实施路径

📅 10-03 14:23 📰 研报·金融市场研究
VOL.172 2026.09《金融市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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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祎, 卫坤彦, 曹辉, 陈行简, 范晓玮  |  国有企业数据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构造、 交易机制与实施路径
国有企业数据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构
造、交易机制与实施路径
高祎 ,卫坤彦,曹辉 ,陈行简,范晓玮
摘  要  国有企业数据资源的业务价值、会计价值与证券化融资价值并不等同。比较资产证券化
规则、公开项目及业务模式后可见:现阶段可证券化的主要是数据产品或服务形成的应收账款、合同
债权及条件成熟的收益权,原始数据难以直接充当基础资产;已落地产品多依赖原始权益人、核心债
务人、政府授权及外部增信;未来收益权转让效力、登记对抗效力、违约后资产处置仍缺少统一规则。
国有企业宜从真实、稳定的数据业务现金流起步,分类选择融资方式;制度建设的重点是登记、估值、
披露和处置规则。
关键词  国有企业  数据资产  资产证券化  基础资产  风险隔离
高祎, 平安证券投行事 业部债券及资 产证券化团队执行组执行副总经理 (负责人) ; 卫坤 彦 , 平安银行投资银行部
产品总监; 曹辉, 上海驱未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陈行简、 范晓玮, 平安证券 投行事业部债券及资产证券化团队
执行组高级产品经 理。2025 年度NAFMII 研究计划 “数字经济驱动下国企转型的金融市场协同机制研究——数据
资 产 证 券 化 ”(KFKT2025-31 )。
1  数 据 来 源 :王 菁.数据资产ABS“ 急 刹 车 ”:全 链 条 暂 停 背 后 的 监 管 纠 偏 与 市 场 重 塑[EB/OL].(2026-06-11).
https://m.cnfin.com/wx/share?url=//m.cnfin.com/yw-lb//zixun/20260611/4425454_1.html#1 。其 中“ 以 数 据
收益权作为直接偿付来源的产品占比不足5%”为 报 道 引 述 的 市 场 估 计 。发 行 、受 理 及 规 模 数 据 均 为 媒 体 统 计
口 径 ,非 交 易 所 官 方 统 计 。
一、引言
国有企业积累大量数据资源 ,数字
化转型又形成持续的资金需求,以数据资
产为基础的证券化融资由此受到关注。但
数据资源的业务价值、会计确认价值、交
易价值与证券化融资价值并不具有同等的
位阶,多数数据资源尚未产品化,收益稳
定性与可预测性不足,估值、登记和处置
规则缺乏,导致项目落地困难、单笔规模
偏小。
自 2025 年 4 月首单以“数据资产”命
名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设立后,此类产品快速增长。 2025 年全年
发行 11 单数据资产证券化产品、合计约
45.9 亿元;2026 年前 4 个月发行量已超过
2025 年全年,截至 6 月初交易所累计受理
超过 80 单同类产品拟发行规模突破 1 800
亿元;据市场估计,以数据收益权作为直
接偿付来源的产品占比不足 5%。12026 年
6 月初,交易所等监管端对相关项目作出
窗口指导,申报、审核和发行节奏放缓,
部分“贴数据标签、行债务融资之实”的
项目暂停或暂缓。扩张与纠偏留下三个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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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研究》2026.09 VOL.172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
题: 现阶段进入证券化交易的对象是什么?
偿付信用来自数据资产还是信用主体?数
据业务形成的债权或收益权能否满足特定
化 、现金流可预测 、可转让和风险隔离
要求?
相关制度近几年密集出台。 2022 年
1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
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
意见》 , 确立数据资源持有权、 加工使用权、
产品经营权分置;2023 年 8 月财政部印发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
2024 年 10 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
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登记和
授权运营规范于 2025 年初落地;2026 年
7 月国家数据局印发《数据产权登记工作
指引(试行) 》 。制度供给加快,但登记效
力、估值约束与司法处置规则仍待完善。
现有研究主要涉及数据产权配置与价
值实现(申卫星, 2020 ;熊巧琴和汤珂,
2021 ;杨东和高一乘, 2024) ;数据资源
会计确认与估值(黄世忠 等,2023 ;谭红
旭和张嘉欣, 2024) ;数据资产证券化推
进(李文超和姜爱茹,2024) 。总体上,对
基础资产法律形态、 偿付信用来源和风险隔
离条件的比较仍不充分,结合国资监管与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约束的分析也较少。基
于此,本文区分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合
同债权和收益权,比较三类融资安排的基
础资产与信用来源,重点分析国企场景下
公共数据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和持续运营
要求对证券化交易的约束条件,以期为相
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概念界定与分析思路
数据资源进入证券化交易,需要依次
完成权利识别、产品化、合同化和现金流
特定化。入表、登记或估值不能替代基础
资产认定。
(一)从数据资源到证券化基础资产
数据资产证券化是把数据业务的未来
现金流置换为当期资金。将原始数据转换
为基础资产至少要经过六阶段:权属和合
规状态未固化的原始数据和数据资源;已
按《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入表的数据资源;经加工封装后可对外销
售的数据产品或服务;产品和服务售出后
形成的应收账款与合同债权;持续经营中
尚未变现的收费收益权;以及满足真实、
合法、 特定、 可转让、 现金流可预测等条件,
能够入池的基础资产。
这六个阶段无法自动衔接:入表、产
权登记、合同权利确认与基础资产认定分
属不同制度体系,不能相互替代;会计确
认并不创设数据权利;产权登记主要用作
权属核查的凭证不直接产生对抗效力;只
有形成合同债权或收益权,数据业务收入
才能纳入证券化交易。
(二)权利识别与会计确认
根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
行规定》 ,企业结合业务模式,将符合条件
的数据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未满
足确认条件的,仍需按规定披露。入表使
数据资产自此有账可查,为评估交易提供
成本依据;证券化要求的权利识别,仍需
依托业务合同、授权链条和登记公示完成。
入表是有益的准备工作,但不宜一律作为
发行的前置条件。
财政部于 2024年 12 月印发《数据资产
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 ,中国移动、南方电
网、 中国交建等央企纳入2025—2026年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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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开披露看1, 开展入表的企业及资产十分
有限, 与证券化要求的权利特定化尚有距离。
(三)从合规治理到证券化发行
从数据资源到发行证券,企业要依次
完成数据合规治理、产品封装定价、合同
签订和权利特定化。
核心难点有两条:现金流要稳定、可
预测、可独立核验,通常依托期限较长的
合同、明确的收费方式和可交叉核对的结
算记录;债权或收益权要能合法转让,并
与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财产分开。
三、模式比较与公开案例考察
(一)三类融资安排
实践中的数据资产融资可按基础资
1  根 据 公 开 资 料 整 理 :中 国 移 动 《2024 年年度报告》 披露数据资源相关账面金额合计约6.16亿 元 ,其 中 无 形 资 产
约5.60亿 元 、开 发 支 出 约0.56 亿 元 ;据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披 露 ,2025 年北京市27家 上 市 公 司 实 现 数 据 资 产 入 表 ;国
家数据局官网公开披露: 南方电网遵循数据产权制度要求, 以 “结构性分置” 为原则构建数据产权管理体系, 明
确 “先确 权、 再授 权” 的工作思路, 针对全公司范围内的营销、 生产 、 运行等关键业务数据开展数据权 益认 定工
作 ,推 动74.9万 条数据表初步完成权益认定, 覆盖率达72.3%。
产和现金流来源分成三类。 一是一是直接证券
化。以数据产品或服务形成的应收账款、
合同债权、许可费债权,或条件较成熟的
收费收益权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
券(ABS)。二是二是数据资产增信型债权证券
化。银行或信托先向企业放款,数据资产
提供质押或增信,再以贷款债权或信托受
益权发行产品。 三是三是数据资产相关结构化
融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二次许可等
安排,形式上是租赁或许可,功能接近担
保借款,与严格意义上的数据资产证券化
存在差异。三类安排的比较见表 1。
综合已发行产品,可得到三点判断。
一是一是现阶段进入证券化交易的基础资产主
要是应收账款、合同债权、信托受益权和
表 1 数据资产相关融资安排比较
比较 直接证券化 数据资产增信型债权证券化 数据资产相关结构化融资
基础资产法
律形态
数据产品或服务形成的应收账
款、合同债权、许可费债权,条
件较成熟时为收费收益权
银行贷款债权或信托受益权,
数据资产以质押、增信方式
嵌入
售后回租形成的租金债权、
二次许可形成的许可费债权
底层现金流
来源
数据采购方、订阅用户或被许可
人的付款 融资企业的综合经营收入
承租人或被许可人(多为融
资方自身或关联方)支付的
固定费用
数据资产的
实际作用
收益形成的业务基础,部分项目
附加质押
质押物或授信参考,非直接
还款来源
名义租赁物或许可标的,主
要满足交易结构需要
主要信用支
持来源
核心债务人信用叠加原始权益人
信用;收费收益权类依赖特许经
营或政府授权
融资主体信用,叠加担保等
增信 融资主体信用
风险隔离
条件
取决于转让真实性与现金流归集
安排
隔离标的为贷款债驻,数据
资产仅做增信参考,风险并
未实现真实出表
通常难以实现与融资人的实
质隔离
适用国企类
型与场景
数据业务成熟、客户结构稳定的
数据集团、公用事业和行业数据
服务企业
数据资产已入表、证券化条
件尚不成熟、需要中短期资
金的各类国企
持有高价值数据库或软件著
作权、暂不具备直接证券化
条件的科技文化类国企
主要法律与
经营风险
现金流真实性核验、未来收益权
转让效力、客户集中
质押登记效力与处置变现不
确定
租赁物与许可标的认定、关
联交易定价公允性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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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研究》2026.09 VOL.172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
条件成熟的收费收益权,原始数据通常不
直接入池。二是二是投资者认可的现金流来源,
仍为核心债务人、融资主体或特许经营产
生的现金流,数据资产尚未形成独立信用,
多数产品依赖外部担保。 三是三是发行规模能
否扩大,取决于未来收益权可以转让、登
记可以对抗第三人、违约后资产可以处置
三个条件。
(二)公开案例考察
公开可核实的证券化及相关结构化融
资案例见表 2,数据资产增信贷款对照案
例见表 3。表 2 中,平安-如皋、天风-中投
保项目的基础资产为保理或应收账款债权;
华鑫-鑫欣、青岛数据、新展聚能项目的基
础资产为信托受益权,底层资产仍是信托
贷款。表 3 的信贷案例中,数据资产用作
质押物或增信参考;发行与评级依赖于核
心债务人、原始权益人信用和外部担保。
扩容存在三方面难点:数据服务收入
形成时间短、记录有限,现金流难以核验;
收益权转让和质押的效力缺乏判例依据;
部分项目以数据名义做普通债务融资,存
在新增地方隐性债务的风险。窗口指导后
发行节奏放缓,也说明缺少真实业务现金
表 2 数据资产证券化及相关结构化融资案例
项目(时间) 融资主体及性
质
产品类型、场
所与规模
基础资产法律
形态
底层现
金流与
核心付
费方
增信安排与数据资产
作用
主要公开 
来源
平安-如皋第 1 期
(数据资产) (2025
年 4 月 28 日设立)
如皋市交通产
业集团相关
方,地方国企
深交所 ABS,
1.3 亿元,2 年
保理应收账款
债权
入池应
收账款
债务人
回款
增信承诺、现金流超
额覆盖、优先 / 次级
分层;部分应收账
款附数据资产质押,
占入池应收账款的
50.46%
深交所信息
及媒体报道
华鑫-鑫欣数据资
产 1~5 期(储架)
(2025 年 4 月 14
日取得无异议函,
首期 2025 年 7 月
31 日发行)
南京鑫欣商业
保理有限公
司,商业保理
公司
深交所 ABS,
储架总规模 5
亿元,首期
1.337 亿元,优
先级票面利率
2.0%
信托受益权
(底层为附数
据资产安排的
信托贷款)
信托贷
款本息
回收
优先 / 次级分层、融
资性保函、借款人数
据资产质押担保
南京市政府
官网及第一
财经等媒体
报道
天风-中投保 2 期
(数据资产赋能)
(2025 年 7 月 17
日发行)
中国投融资担
保股份有限公
司
上交所 ABS,
5.1 亿元 应收账款债权 央国企
付款方
优先 / 次级分层、不
合格基础资产赎回与
置换、差额支付承诺;
数据资产不入池,用
于资产认证、定价和
风险管理,上海数据
交易所出具说明函
上海市委金
融办官网
中信建投-金融街
证券-青岛数据-
青岛融担 1~10 期
(2026 年 2—5 月)
青岛数据集团
牵头,地方国
有数据集团
交易所 ABS 储
架 10 亿元,首
期 5.32 亿元
信托受益权
(底层为附数
据资产安排的
信托贷款)
信托贷
款本息
回收
青岛增信担保公司承
担差额补足、优先 /
次级分层
青岛市政府
官网、新华
财经
新展聚能 1 期( 数
据资产) (2026年
4 月 8 日发行)
联易盛供应链
服务(武汉)
有限公司(原
始权益人)
深交所 ABS,
6.3 亿元,3 年
信托受益权
(底层为附数
据资产安排的
信托贷款)
信托贷
款本息
回收
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
份有限公司提供增
信,优先 / 次级分层、
数据资产质押
计划管理人
金元证券公
开信息
资料来源: 根据交易场所公告、 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官网、 发行参与机构公开材料和新华财经等媒体报道整理,
表中“首单”均为媒体或地方宣传口径;各项目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未公开,交易细节以公开披露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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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的产品难以持续。
四、基础资产构造与风险控制
模式比较表明,项目能否成立,取决于
基础资产能否特定、现金流能否持续核验、
风险能否有效隔离。
(一)数据资产边界的确定
与信贷、不动产相比,数据资产入池
前要完成确权、合规审查和资产特定化。
一是一是产权确权。数据产权按“分类分
级、结构性分置”处理,区分公共数据、
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分别明确持有权、
加工使用权与产品经营权。入池资产应当
是权属明确,能持续产生现金流的资产;
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在合法处理基础上,
根据使用场景采取去标识化等措施,达到
匿名化标准;企业数据须在合法经营中形
成并明确产品收益归属;公共数据须经授
权取得使用权。实务中通过数据产权登记、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或收益权转让协议固化
资产权属。
《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 》印
发后,各地登记规则开始统一。在前述权
利识别基础上,项目还需通过授权文件、
业务合同和登记材料进一步锁定入池权利。
二是二是 合规审查。合规审查覆盖采集、
加工、 存储、 使用、 流转全过程, 依据《数
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 《网络安全
法》排除非法、受限、瑕疵数据。例如,
未经授权的个人信息、涉密数据、违规采
集的公共数据不得入池;数据跨境按照数
据类别、数量、主体身份和具体场景,分
别适用安全评估、标准合同、认证或豁免
安排。最终通过法律意见书、合规评估报
告等文件固化审查结论。
三是三是资产特定化。资产须满足三条特
定化前提:范围特定,明确入池数据产品
的类型、服务内容、期限和客户群体;权
利特定,入池收益权无权利负担、可合法
转让 ;现金流特定 ,设立独立归集账户 ,
使入池现金流与原始权益人自有资金隔离。
(二)底层现金流的形成与核验
一是一是底层收益的形成。底层收益通常
来自数据服务的销售,即数据加工成标准
产品后 ,按接口 ( API)调用量 、订阅 、
定制分析或分成收费,形成可计量、可兑
付的现金流。其中直接收益包括产品销售
和服务收入,适合证券化;间接收益包括
数据改善既有业务带来的增量,难以从整
体经营成果中剥离,一般不单独作为基础
资产。
同是收益,权利状态也并不相同。已
交付形成的应收账款属于现实债权;已签
合同未履行部分属于未来债权;仅基于经
表 3 数据资产增信贷款对照案例
项目(时间) 借款主体及性质 贷款类型与 
金额 数据资产作用与登记安排 主要公开来源
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微
言科技增信贷款 (2023
年 3 月 30 日落地)
深圳微言科技,民
营数据商(对照)
银行无质押信用
贷款,1 000万元
数据资产用于增信参考:标的
经第三方评估并在深圳数据交
易所挂牌,未设质押
证券时报
温州市大数据运营公
司“信贷数据宝”质
押贷款(2024 年 4 月
落地)
温州市大数据运
营公司,地方国有
数据运营公司(公
共数据授权运营)
数据资产质押贷
款,378
万元
入表数据资产出质,经动产融
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
登记
地方政府官网及
中国新闻网等媒
体报道
资料来源:根据地方政府官网等公开报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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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研究》2026.09 VOL.172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
营预期、没有合同支撑的未来收益权,尚
不构成既存财产权利。三者转让和特定化
的难度依次上升,未来收益权能否转让、
能否对抗第三人效力,取决于具体合同约
定和交易安排。
二是二是底层收益的持续。持续性安排包
含两类:约定原始权益人的数据更新、运
维和服务义务,并约定第三方接替运营的
安排预案,防止服务中断;设立监管账户,
实现现金流全额、及时、直接归集至专项
计划账户,防止挪用与混同。
新增数据资产可用于业绩承诺、差额
支付等条款缓释风险,但这意味着信用支
持回归原始权益人,相关影响应在披露和
定价中如实反映。
三是三是技术工具的作用与限度。技术工
具主要用于存证与核验:核验数据产品调
用量与订单真实性,追踪现金流来源与归
集路径,对数据版本、授权链条与加工过
程进行存证,支持存续期披露的自动化处
理。技术无法替代合同、登记公示、权利
转让和破产隔离等法律安排;链上记录的
可信度,仍取决于源头数据质量、权限控
制、第三方审计和司法认可度。
(三)风险隔离、真实出售与增信安排
数据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靠特殊
目的载体 (SPV) 、 资产转让和分层安排实现。
一是特殊目的载体。一是特殊目的载体。资产支持专项计
划不是独立法律主体,靠专项计划资产独
立、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与相关主体固有
财产分开,管理人破产时不列入清算财产;
信托计划以信托财产独立性为基础,破产
隔离依据更明确。载体应结合基础资产类
型、监管规则与税务安排选择。
二是真实出售 。二是真实出售 。资产转让的真实性
应按基础资产类型分别判断 (洪艳蓉 ,
2004) :既有应收账款,主要考察转让真
实性、债务人通知、回购触发条件和风险
报酬是否实质转移;未来收益权,考察收
益是否已经形成、能否特定化、是否过度
依赖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公共数据授权
运营收益,考察授权依据、收费安排、期
限及可否转让分割;数据许可费债权,考
察合同解除、续约和授权链条变化的影响。
差额支付、回购承诺、运营支持等安排会
改变信用实质、影响隔离程度,但不必然
否定转让真实性,前提是如实披露,并在
定价和评级中反映。此外,数据可复制、
易混同,还须防范重复转让。
三是结构化设计与增信安排。三是结构化设计与增信安排。分层是内
部增级的主要方式:优先级、中间级、次级
依序受偿、损失反向承担,次级通常由原始
权益人自持;外部增信包括差额支付、第三
方担保和流动性支持。既有产品普遍采用外
部增信评级,对担保方信用依赖较高。
数据资产质押是常见的辅助增信安排。
目前,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
公示系统(中登网)在“其他可以登记的动
产和权利担保”条款中,明确将数据资产质
押纳入登记范围,并为相关交易提供统一的
登记公示渠道,有助于固定交易信息、识
别重复担保并提升信息对称性;鉴于数据
资产所对应权利的类型、出质适格性及处
置规则尚未完全统一,登记是否产生对抗
第三人、优先受偿及司法执行效力,仍需
结合具体权利性质、交易合同和司法认定
判断。
由于数据资产处置面临的合规约束较
多、流转机制仍在探索,质押的意义主要
在于强化履约约束;数据资产评估价值不
宜等同于违约可回收价值,测算融资规模
应留足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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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与估值
一是信息披露。一是信息披露。在常规披露要求之外,
投资者还需要核对四类材料:权属与授权
链条文件、合规评估意见和登记凭证;入
池条件、资产转让与登记托管文件、运营
接替安排;收费方式、主要合同条款、现
金流预测与压力测试,以及数据更新维护
成本; 数据合规失效、 质量下降、 授权争议、
安全事件和场景替代等风险提示。
按照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
管理人、托管人、评级机构等承担直接信
息披露义务,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
增信机构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按职责提供
材料并承担相应责任,披露信息通过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持续更新。
二是数据资产估值。二是数据资产估值。估值可参照《数
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评估机构根据评
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和资料条件,
分别判断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的适用
性。就证券化而言,收益法的现金流折现
结果便于与产品定价核对,但其可靠性取
决于收益预测质量,市场法所要求的活跃
可比交易目前较少。
评估应由依法执业并具备相应专业能力
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出具报告, 并披露方法、
参数与依据;针对数据资产非排他、场景依
赖的特点,考虑合规、运营和竞争因素,合
理确定折现率与收益期限。
五、国有企业的特殊约束
国有企业适用上述一般交易机制,还
受四类额外约束:数据类别与公共数据授
权范围、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公共服务义
务以及资金用途管理要求。
(一)国有企业特有的制度约束
第一类约束在数据类别和授权文件。
国企数据中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信
息、重要数据与涉密数据交织,须分类分
级、剥离受限数据后再定可商用的部分;
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企业,要核对授权
文件写明的授权主体、范围和期限,以文
件约定判断授权收益能否转让、能否用作
偿付来源,授权期限短于证券期限的不能
入池。
第二类约束来自国有资产监管和公
共职责 。数据资产转让 、收益权处分可
能构成国有资产处置 ,须履行评估 、备
案 、审批和进场交易程序 。 2025 年 12
月,国有资产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
委会审议 ,草案为数据等新型资产预留
了制度空间 。估值偏低会被质疑国有资
产流失 ,虚高则把风险转给投资者 。部
分实行政府定价或承担连续服务义务的
公用事业企业 ,收费调整和服务安排受
到约束 ,募集资金还要符合预算和绩效
要求 ;持续运营与资产转让的矛盾尤为
突出。
(二)不同类型国企的融资选择
地方数据集团在授权合规、合同关系
清晰和现金流可核验的前提下,可以探索数
据产品应收账款或收费收益权证券化,现有
温州、青岛项目更多体现数据资产质押、增
信或嵌入信托贷款的实践,公开信息尚不
足以证明收费收益权已经成为直接基础资
产;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企业的行业数据计
量清晰,宜以既有数据服务合同的应收账款
为基础起步;电信、交通、能源等央企数据
量大、合规基础好,有条件发展订阅式服
务、积累规模化债权;客户集中的科技型国
企,更宜依托核心债务人信用做应收账款证
券化,或先用数据资产增信贷款留下业务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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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研究》2026.09 VOL.172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
(三)证券化资金支持转型的条件
证券化资金投向数据治理和产品开发
后,只有形成新增客户和可核验的收入,
企业才具备再次发行的条件。但前提是募
集资金用途明确、可以追踪;投入确实带
来新增收益;产品有真实、持续的需求;
原始权益人能持续运营;综合成本低于贷
款、债券;新增收益足以覆盖合规、更新、
运维和安全支出。
如果产品主要靠主体担保、差额支付、
关联采购或政府信用兜底,证券化实际上
还是一般债务融资。判断项目是否具备实
施条件,要看底层数据业务是否真实成立,
而不只是看能否发行。
六、实施路径与制度完善建议
(一)实施路径
项目实施从筛选资产开始,优先选择
既有应收账款和合同债权;随后依次完成
合规治理、产品和合同梳理、现金流核验
和交易结构设计;发行后进入存续期管理,
募集资金设专户使用并做评估。具体分三
个阶段。
一是一是试点培育,小范围验证基础条件。
试点期建议考察五项条件:基础资产真实
性、历史现金流长度(不少于一至两个完
整年度) 、客户集中度、合规文件完整性和
发行成本,在公用事业、电信运营、交通
物流等领域 1 发行小规模、单一业务的产
品,验证现金流归集和披露安排。
1 三类数据资产证券化核心应用场景, 见增强出版, 中国知网— 《金融市场研究》 。
二是二是规范优化,明确标准,扩大试点。
规范期把个案经验写成标准:分业务场景
明确入池条件和负面清单、现金流测算和
压力测试方法、存续期披露要求与风险处
置预案,然后扩大同类发行。
三是三是规模推广,以条件成熟的项目为
基础。推广期集中支持有重复发行记录、
客户结构稳定、外部增信依赖低的项目,
并把募集资金对接转型投资;条件不足的
企业不宜勉强发行。
(二)制度完善
一是一是建议数据主管部门统一登记字段
和证明材料,使登记结果跨地区可查询,
并与动产融资担保登记、证券登记结算衔
接;明确公共数据授权收益的归属、定价
和转让条件。
二是二是建议证券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在
披露规则中加入数据资产特有风险条目,
明确数据类基础资产的入池条件;对以数
据名义申报的项目逐笔核查基础资产和现
金流,防止包装一般债务融资。
三是三是建议国资监管部门明确数据资产
转让和收益权处置适用的评估、备案、审
批程序;对估值异常的项目组织复核,既
防国有资产流失,也防高估发行。
四是四是建议司法机关通过判例逐步明
确数据资产合同效力、收益权转让、担保
和破产隔离的认定标准,为违约处置提供
依据。
学术编辑:卢超群

VOL.172 2026.09《金融市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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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祎, 卫坤彦, 曹辉, 陈行简, 范晓玮  |  国有企业数据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构造、 交易机制与实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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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hways for Data Asset Securitization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GAO Yi1 WEI Kunyan 2 CAO Hui 3 CHEN Xingjian 1 FAN Xiaowei 1
(1. Bond Financing and Asset Securitization Team, Investment Banking Division, Ping An Securities Co., Ltd.;
2. Investment Banking Department, Ping An Bank Co., Ltd.; 3. Shanghai Quwei Technology Co., Ltd.; )
Abstract Data resources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how wide disparities in value for business and accounting
purposes as well as for securitization. A comparison of securitization regulations, publicly disclosed transactions,
and business models indicates that securitizable assets mainly consist of accounts receivable, contractual claims, and
qualified future income rights generated from data products or services. However, assessing the value of raw data
as an underlying asset is considerably more difficult. Moreover, the lack of uniform regulatory rules and publicly
available judicial precedents impedes the transfer of future income rights and undermines establishing priority
against third parties. These shortcomings also complicate the task of determining whether assets can be disposed of
after default.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hould begin with genuine and stable cash flows generated from data-related
businesses and select financing instruments according to different scenarios. Future 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should
focus on establishing rules for registration, valuation, disclosure, and asset disposal.
Keywords State-owned Enterprises, Data Assets, Asset Securitization, Underlying Assets, Bankruptcy Remoteness
JEL Classification G23 G28 O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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