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三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政策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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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三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政策亮点
技术研究部|李喆 赵艺苑 2026 年10 月 27 日

摘要:
2026 年 10 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建设北京(京
津冀) 、 上海 (长三角) 、 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指导意见》 , 围绕三大国际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部署 19 项工作举措,明确 2030 年和 2035 年两阶段目标,统筹贷
款、股权、债券、跨境金融四条线,对三地给出差异化定位。本文从金融服务与债券
市场视角出发,梳理《意见》的五大亮点:锚定科创资源禀赋推进区域差异化布局、
创新多维评价政策摆脱重资产重抵押依赖、打通信息共享堵点疏通成果转化链条、补
强债券市场工具链完善科创融资渠道、升级园区服务功能打造科技金融节点。这些安
排从区域协同、评价创新、信息共享、成果转化、债券融资和园区服务等层面,改善
了科技型企业的创新环境和金融服务可得性,有助于提升科技创新的资源配置效率。
其中,与信息获取、债券市场等相关的内容,也为评级机构改善信息基础、拓展评价
维度提供了条件。
关键词:科技金融;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科创债;区域协同

正文:
2026 年 10 月 19 日,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了 《关于金融支持建设北
京 (京津冀) 、 上海 (长三角) 、 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
称《意见》 ) ,围绕三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部署19 项工作举措,明确 2030 年和
2035 年两阶段目标, 旨在统筹区域协同、 机构协同与市场协同, 构建与科技创新全生
命周期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
一、政策概述
《意见》以 2025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建设三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部署为
背景, 提出19 项工作举措, 旨在推动京津冀、 长三角、 粤港澳大湾区打造科技金融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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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发展高地。 《意见》 的总体定位, 是在京津冀、 长三角、 粤港澳大湾区三个已经具备
科创资源集聚度的区域,率先构建一套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定位相匹配的科技金
融服务体系。
《意见》明确了两阶段目标:到 2030 年,构建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相适应的科
技金融服务体系,支持科技创新全链条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直接融资占比明显提
升, 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创新的专业能力显著提升, 区域金融服务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
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取得重要突破,对外开放水平持续提升;到 2035 年,建成与具有
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 实现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
调并举、金融供给与科技创新需求高度适配、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明显提升,科技金
融生态进一步优化,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助力科技强国和金融强国目标实现。
《意见》统筹运用贷款、股权、债券、跨境金融四条线。贷款端将研发投入水平
较高的民营中小企业纳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支持范围; 股权端强调壮大耐心
资本、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社保科创基金作用;债券端聚焦科创债产品创新
与风险分担工具;跨境端则指向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便利化、外债额度优化和“玉兰
债” “上海自贸离岸债”等通道。在统一框架之下, 《意见》对三地分别给出了差异化
定位,进行“定制化”布局,使金融资源投放与区域创新禀赋形成匹配:北京(京津
冀)聚焦原始创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上海(长三角)立足产业集群协同和共建共
享的科技金融生态,粤港澳大湾区侧重开放型科技金融体系和粤港澳规则对接。
二、政策亮点
《意见》 内容覆盖面较广, 从金融服务与债券市场视角出发,梳理以下五大亮点:
试点区域的选择与差异化布局、评价体系向人才创新能力延伸、公共信息跨区域共享
与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债券市场工具链补强与跨境通道延伸、科创园区向科技金融服
务节点转型。具体为:
(一)锚定科创资源禀赋,推进区域差异化布局
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方面,并非各地平均用力,而是依托创新资源密度较高、金
融服务能力较强、 产业链配套较完善的地区先行先试, 再通过区域协同机制向外传导。
《意见》 将政策效力集中于北京 (京津冀) 、 上海 (长三角) 、 粤港澳大湾区三个区域,
对其赋予差异化的功能定位,使金融资源投放与区域创新禀赋形成匹配。北京(京津
冀)具备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和总部经济优势;上海 (长三角)具备国际金融中心、
技术创新与高端产业协同优势;粤港澳大湾区具备产业集群、成果转化和跨境要素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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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优势。三地科技资源禀赋不同,决定了金融支持不能采取同一模板,而应形成差异
化、互补性的区域科技金融体系。
从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实践看,北京(京津冀) 、上海(长三角) 、粤港澳大湾区三
个区域恰好也是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相对活跃的区域。2026 年前三个季度, 科技创新债
券发行高度集中于北京、广东、上海等地,京沪粤三地科创债发行数量、规模合计占
比分别达34.17%、49.60%, 其中,北京以 11,128.02 亿元的规模居全国首位, 占全国
总量的31.97%, 广东、 上海分别位列第三、第六位。 科技创新债券的发行与区域的科
技资源密度、 金融基础设施成熟度以及发行人群体厚度密不可分, 北京 (京津冀) 、 上
海 (长三角) 、 粤港澳大湾区三个区域经济基础雄厚, 金融基础设施完善, 科技创新活
跃且发行人群体聚集,科创债发行规模位居全国前列。
图 1 2026 年 1-9 月科创债区域发行情况(亿元、只数)

数据来源:Wind、大公国际整理
(二)创新多维评价体系,摆脱重资产重抵押依赖
创新多维评价体系,引导传统金融降低对有形资产和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将评
价重心转向“软实力”。《意见》明确提出“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引导有条
件的金融机构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将人才创新能力作为授信参考” ,也提出 “构建跨区
域科技金融服务联盟,在有效防范交叉性金融风险前提下,引导银行、证券、保险、
创业投资、担保、租赁等机构加强合作,探索完善服务模式,构建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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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广东省
浙江省
山东省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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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湖北省
安徽省
陕西省
福建省
天津
河南省
山西省
湖南省
江西省
云南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辽宁省
重庆
甘肃省
内蒙古自治区
吉林省
海南省
贵州省
青海省
香港特别行政区
黑龙江省
西藏自治区
发行规模 发行数量(右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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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共担模式,协同做好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为重大科技项目、产业链上下游和科
技成果异地转化提供金融支持” 。
上述政策的核心,是引导金融机构创新评价,打破传统金融评价中对固定资产和
抵押担保的依赖,将评价的重心向人才、技术、创新潜力等迁移。这是由于,科技型
企业核心资产往往表现为专利、技术秘密、研发团队、数据资源、软件著作权和尚未
形成规模收入的创新成果 ,此类资产价值波动大、变现周期长、 知识产权风险较高。
按照传统金融机构侧重资产、收入、利润、偿债等财务性指标,以及固定资产抵质押
的逻辑,科技型企业融资较为困难。将人才创新能力纳入授信参考,有助于识别企业
持续研发和组织迭代能力,但也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可验证、可比较、可更新的评价维
度,防止“人才标签”流于形式。对评级机构而言,这意味着评级要素需要由静态财
务分析向创新能力、人才储备、技术实力等方面延伸,更加考验分析时的行业储备和
专家意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风险共担模式则要求重点识别风险承担主体、 补偿顺序、
追偿机制和损失分担比例。
(三)打通信息共享堵点,疏通成果转化链条
在跨区域协同部分,分别就公共信息跨区域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作出专门安排 ,
这两项内容在文件中各有独立段落, 指向的正是科技型企业融资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两
个堵点,疏通信息链条将为评级机构提供更加全面、完善、公允的评价基础,有助于
更为公允地揭示科技型企业的优势与风险。
公共信息跨区域共享机制方面, 《意见》提出“建立科技公共信息跨区域共享机
制” , 推动 “创新积分制” 在京津冀、 长三角、 粤港澳大湾区率先实现互联互通互认,
并引导征信机构加强科技公共信息采集运用, 建设科技型企业数据库。 在现有实践中,
科技型企业的评价模型已向研发投入、技术实力、创新成果转化 等非财务信息倾斜,
但部分科技领域数据信息不易获取, 且技术相关的信息分散在科技、 工信、 知识产权、
人社、金融监管等多个部门,标准不一、口径割裂,跨区域调取和互认的障碍尤为突
出,评级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授信机构获取信息的覆盖面和可验证性受限。创新积分制
互认和公共信息跨区域共享机制的建立, 一方面有助于降低授信机构的数据获取难度、
改善对跨区域经营科技企业的信息获取质量, 降低因数据割裂而产生的评级不一致性,
另一方面,也为创新能力评价提供了一个潜在的公共数据接口。
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方面, 《意见》提出“健全促进成果转化的金融服务模式” ,加
强科技成果研发地、 中试地、 产业转化地金融服务的衔接联动, 依托中国技术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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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技术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科交中心等平台,探索科技成果资产确权、评估、
质押、 处置全链条服务机制, 推动三大技术交易所与国家统一技术交易服务平台互联,
完善科技成果价值评估与流转交易互认互通机制。科技型企业的专利技术、中试成果
等资产缺乏公允的估值参照,质押后处置路径不清晰,资产对债权的覆盖程度难以量
化。成果转化机制的推进,指向的是为科技资产建立可重复使用的价格参照和流转规
则,使金融机构在分析资产质量时,有条件从简单的“看专利数量”转向“看交易平
台上的评估与流转” 。
(四)补强债券市场工具链,完善科创融资渠道
《意见》对债券市场的部署,按照“发挥债券市场服务科技创新效能”的总体要
求, 从产品创新、 风险分担、 增信机制、 评级标准几个层面展开, 并延伸至 “玉兰债”
等对外开放通道。
从境内市场看, 《意见》明确支持科技创新债券产品创新,“鼓励应用信用风险缓
释工具 (CRMW)、 信用保护工具等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和投资”,“用好科技创新与民
营企业债券风险分担工具, 为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发债融
资提供担保增信”;“鼓励地方建立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综合服务窗口,配套宣传路演和
增信赋能等‘一站式’服务”; 同时提出 “支持研究制定科技创新债券信用评级行业标
准” 。债券市场“科技板”自2025 年 5 月落地以来,市场规模扩张速度可观,正式推
出一年内, 债券市场已累计发行科创债2,336 只, 发行规模达25,802.96 亿元; 其中,
2026 年 1-5 月,科创债发行数量、规模分别为692 只、7,373.44 亿元,与2025 年未
推出“科技板”相比,分别增长 58.35%、82.73%。但规模扩张并不自动等于信用风险
定价的成熟, 与科创债配套的CRMW(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创设规模整体仍然有限。同
一期间内,使用过CRMW 的科创债发行主体为23 家, 占全部科创债发行主体的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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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标的主体集中于 AA 及以上级别的制造业企业,对低级别、中小及早期科技型企业
的覆盖不足。与此同时,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增信机制尚未完全落地,风险缓释
产品针对性不足,难以有效对冲科技型企业的信用风险,投资者参与意愿受限。《意
见》此次对于债市的安排也表明政策向“把风险分担工具做深、把增信机制做实、把
评级标准做细”倾斜。
从对外开放看, 《意见》在跨境金融部分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

1 该数据为 2025 年5 月7 日至2026 年5 月6 日期间,使用过CRMW 风险分担工具的发行主体占所有科创债发行
主体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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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兰债” “上海自贸离岸债” 等模式发债融资,把债券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半径从境
内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延伸至离岸通道。对科技型企业而言,这意味着融资渠道多了
一条对接境外投资者的路径;对债券市场而言,则是科技创新债券产品体系从境内向
跨境延伸。这与《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意见》和《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
度融合的意见》两份重磅文件中提到的 “丰富科技创新债券产品体系”“高质量建设债
券市场‘科技板’ ” 等表述不谋而合。 境内风险分担工具与离岸发行通道并行推进, 债
券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效能才更完整。
(五)升级园区服务功能,打造科技金融节点
《意见》 对科创园区提出了因地制宜发展符合区域特点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的新
要求。在北京(京津冀)方向,要求“聚焦打造世界级原始创新策源地和自主创新主
阵地,强化金融支持战略科技力量集群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发挥中关村科创
金融改革试验区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相关经验向雄安新区科创园区推广;在上海(长
三角)方向,要求“聚焦发挥长三角龙头带动作用,打造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科技
金融服务生态, 深化资金链与创新链、 产业链、 人才链的融合” ; 在粤港澳大湾区方向,
要求“发挥‘深圳-香港-广州’科技创新集群引领作用,加强粤港澳三地金融高水平
互动和规则对接”。
这意味着科创园区的功能定位正在 升级,未来科创园区将不止于提供办公空间、
厂房租赁和物业服务, 还将延伸至创业孵化、 投融资对接、 知识产权服务、 融资租赁、
股权投资和产业链协同等领域。同时“因地制宜健全契合区域特点的科技金融服务体
系”的要求,与文件中关于跨区域服务联盟、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和风险共担模式
的安排相互交织, 实际上为科技园区赋予了远超传统 “空间提供者” 角色的功能期待。
从实践层面来看, 这一转型已经在部分园区中显现出轮廓。《意见》中提到的中关
村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G60 科创走廊区域、深圳光明科学城、东莞松山湖科学城、
广州南沙科学城等重点区域,已经逐步发展为规模更大、特色鲜明、以专业化服务为
主的非行政化科技园区, 承担产业孵化、 技术转化、 资本对接、 生态构建等关键职能。
例如: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08 万家、独角兽企业93 家,形成
高强度研发投入与浓厚创新氛围,同时,园区通过设立创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论坛
等创业服务和交流平台,为初创企业提供办公场地、设备设施、创业辅导、法律咨询
等全方位服务, 帮助降低创业门槛与成本, 提高创业成功率。苏州设立产业引导基金、
创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苏州天使母基金等基金,吸引境内外社会资本参与,聚焦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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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工业园区企业进行投资,为园区内科技创新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三、结论与启示
《意见》是首个专门针对三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系统性金融支持文件,标志着
科技金融从单点政策探索转向跨区域、跨工具的制度化推进,服务于科技强国和金融
强国目标。 对科技型企业而言, 融资环境将从单一信贷支持向覆盖研发、 中试、 转化、
产业化的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延伸,融资可得性和风险承载能力有望系统性改善。
从金融服务与债券市场视角看, 本文梳理的五大亮点只是 《意见》 内容的一部分,
但共同指向改善科技型企业信用分析条件,下一步,也应重点关注以下三方面:一是
探索进一步把科技型企业软实力纳入信用风险分析框架,将分析指标向创新能力、人
才储备、技术实力延伸,研发团队稳定性、技术路线可行性、知识产权质量等软信息
要找到可跟踪、可验证的观察口径,防止“人才标签”流于形式;二是利用数据共享
和成果转化的制度成果,创新积分跨区域互认、科技公共信息共享、技术交易平台的
评估与流转信号, 推动信用风险分析基础向 “公共数据基础设施+专业判断” 演进;三
是结合CRMW、 担保增信、 风险分担工具以及跨境发行结构, 持续完善科创债评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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